小码有客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发布日期: 2026 年 6 月 12 日
协议主体: 上海间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方”或”小码有客”)
特别提示
请您(即注册、登录或使用小码有客平台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户”)在注册或使用本平台前,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特别是以加粗形式提示的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税务责任划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
您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小码有客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点击注册、开通服务或实际使用平台任一功能的,即视为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内容的约束。如您不同意本协议任何条款,请勿注册或使用本平台。
您与平台方另行签署的《营销费用代发协议书》(如有,以下简称”代发协议”)、商务订单、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共同构成双方的完整约定。
上述文件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效力顺序为:代发协议 > 商务订单/补充协议 > 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平台”:指小码有客一物一码 SaaS 平台,包括其网站、管理后台、API 接口、移动端页面及相关技术系统。
1.2 “营销活动”:指用户通过平台开展的、面向消费者的扫码营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扫码红包、概率抽奖、集卡兑奖、积分商城、消费券发放等形式。
1.3 “营销资金”(红包资金):指用户为执行营销活动而预存于平台方账户、用于发放给最终消费者的资金,其经济实质为用户的营销费用支出。
1.4 “技术服务费”:指用户因使用平台服务(含生码、扫码、活动配置、风控、对账、代发等)而向平台方支付的服务对价。
1.5 “消费者”:指通过扫描用户商品/服务关联的二维码、依据活动规则取得奖励的自然人。
1.6 “营销资金代发”:指平台方接受用户委托,通过平台方自有微信支付商户号(或合规关联支付通道),按照用户配置的活动规则向消费者发放营销资金的行为。
1.7 “对账单”:指平台方按月向用户出具的、记录上一自然月营销资金发放明细及结余情况的财务凭证。
第二条 账号注册与管理
2.1 用户须以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账号,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主体信息(含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公账户、经办人授权文件等)。信息变更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更新。
2.2 平台方有权对用户提交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核,并可要求补充材料。审核不通过或发现信息虚假的,平台方有权拒绝开通或终止服务。
2.3 账号仅限用户自身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授权无关第三方使用。用户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及管理员权限,凡通过用户账号进行的操作(含活动配置、资金指令)均视为用户行为,由用户承担相应后果。
2.4 用户应自行配置后台子账号权限,对内部经办人员的操作负责。
第三条 服务内容
3.1 平台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
(1)技术平台服务:一物一码生码、赋码管理、扫码交互、活动配置、风控引擎、数据看板等产品功能;
(2)营销资金代发服务:通过平台方微信支付商户号(或合规关联通道),按用户配置的活动规则向消费者发放奖励;
(3)对账与凭证服务:按月提供对账单、发放明细及微信支付电子回单;
(4)风控服务:对疑似异常扫码、刷码、套现等行为进行拦截并出具风控报告;
(5)技术支持服务:产品咨询、活动配置辅导、故障排查。
3.2 服务的具体功能范围以平台彼时公示的功能为准。平台方有权基于产品迭代对功能进行升级、调整,但不得实质性减损用户已付费的核心服务内容。超出标准服务范围的定制需求,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 营销资金管理
4.1 资金性质与归属
(1)用户汇付平台方的款项分为营销资金与技术服务费两部分;
(2)营销资金的所有权与经济利益归用户所有,平台方仅作为受托方代为保管并按用户指令发放,不构成平台方的营业收入;
(3)技术服务费自到账之日起归平台方所有,构成平台方营业收入。
4.2 充值
(1)用户应在活动启动前,通过与注册主体一致的对公账户向平台方指定账户转账充值;平台方不接受个人账户、第三方账户汇款;
(2)汇款时应在附言中区分”营销资金”与”技术服务费”,或在汇款后 1 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后台/邮件确认款项构成。
4.3 资金隔离
平台方对用户营销资金建立独立账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平台方自身经营、其他客户结算或任何非约定用途。
4.4 结余退回
活动结束或服务终止后,账户结余资金由平台方在用户书面(含后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用户对公账户,银行手续费由用户承担。
4.5 未确认收款的处理
依微信支付规则,红包发出后消费者 24 小时内未确认收款的,资金自动退回并计入用户营销资金账户余额,在下月对账单中体现。
第五条 技术服务费与发票
5.1 计费标准:技术服务费按当月实际发放成功的营销资金金额 × 商务订单约定费率计算;商务订单未约定的,按平台公示的标准费率执行。
5.2 预付与结算:用户每次充值按预计发放金额的对应比例同步预付技术服务费;每月对账后多退少补,差额补付期限为收到对账单后 5 个工作日。
5.3 发票开具:平台方于每月对账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仅就当月技术服务费向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服务名称: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
5.4 营销资金不开票及账务处理
营销资金部分不属于平台方营业收入,平台方不就该部分开具发票。 用户应依据平台方按月提供的对账单及发放明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8 号)及相关规定,自行将营销资金作为营销费用(如”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进行账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六条 对账与凭证
6.1 平台方于每自然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上月对账单,内容至少包含:账期、期初/期末余额、当月充值、当月发放(成功/待确认/退回)、风控拦截金额、结余退回金额、发放笔数及技术服务费明细。
6.2 随对账单一并提供:
(1)发放明细 CSV(含发放时间、金额、收款方脱敏标识、关联码 ID、状态); (2)微信支付电子回单(按笔可下载); (3)当月风控拦截事件汇总。
6.3 用户对对账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确认无误。
6.4 数据留存:平台方对扫码记录、发放记录、消费关联数据等涉税相关数据的留存期限不低于 5 年,以满足《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等法规对数据可追溯性的要求;用户可随时通过后台或 API 查询、导出。
第七条 税务责任划分
7.1 营销资金发放所对应的消费者所得性质,由用户负责依法判定及处理。
7.2 若用户的活动机制设计导致奖励构成消费者的”偶然所得”(如无消费前提的随机抽奖、单份现金红包面额超过免征临界点等),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及全部相关税务责任由用户承担,用户应自行完成申报缴纳。 用户应在活动启动前评估活动机制的税务属性,必要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7.3 平台方仅作为受托代发方执行用户的发放指令,不对发放行为本身的税务属性作独立判定,亦不承担用户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义务。平台方可应用户要求提供发放明细等数据协助用户履行申报义务。
7.4 用户为享受免税/不征税政策(如销售折扣类红包、小额红包、限本企业使用的非现金券)所需的证据材料(活动方案、规则文案、销售订单关联数据、券种规则与核销记录等),由用户负责制作与留存;平台方提供的扫码及发放数据可作为配套证据。
第八条 用户合规承诺
用户承诺并保证:
8.1 营销活动不涉及赌博、传销、变相返利、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8.2 奖励发放基于真实消费场景(消费者扫描用户真实商品上的码),不安排虚假交易、自买自扫、批量套取等行为;
8.3 活动文案、宣传素材符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有奖销售单次最高奖金额不超过法定上限(现行为 5 万元,以彼时法规为准);
8.4 扫码落地页配套完整、合规的《活动规则》及《隐私政策》,已依法取得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的有效授权;
8.5 用于活动的商品、商标、素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
8.6 用户违反上述承诺的,平台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代发服务、冻结相关活动,并书面通知用户限期整改;由此导致平台方遭受行政处罚、监管问询、第三方索赔或商户号处置等损失的,用户应全额赔偿(含合理的律师费、调查费、罚没款)。
第九条 平台方承诺与风控
9.1 平台方承诺:
(1)严格按照微信支付商家转账产品规则进行代发操作,并持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必要资质; (2)按用户配置的活动规则准确、及时地执行发放; (3)按反洗钱、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进行数据安全管控; (4)对用户营销活动信息严格保密。
9.2 平台默认启用风控规则(设备指纹、IP 限频、地理围栏、行为特征、资金归集监测等),拦截事件实时同步用户后台。用户可在后台调整阈值,但用户主动关闭基础风控规则导致的资金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9.3 对疑似刷码、套现、洗钱等异常行为,平台方有权先行拦截并暂缓发放,相关资金留存于用户账户,不视为平台方违约。
第十条 数据归属与保密
10.1 营销活动产生的数据(扫码记录、用户身份信息、交易明细、行为日志及衍生分析数据)所有权归用户所有。
10.2 用户授权平台方在服务期内为履行本协议而处理上述数据。平台方不得将该等数据:转让、出售、出借给第三方;用于平台方或其关联方的商业增值;用于其他客户的数据增强或画像匹配。
10.3 用户有权随时通过后台或 API 导出全部数据。服务终止时,平台方应在 30 个自然日内协助完成数据迁移,并按用户要求销毁系统内数据副本、出具《数据销毁证明》(法律法规要求留存的涉税数据除外,该等数据按第 6.4 条期限留存且仅用于合规目的)。
10.4 双方对履约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至服务终止后 3 年。
第十一条 服务变更、中断与免责
11.1 平台方因系统维护、升级需暂停服务的,应提前 24 小时公告(紧急维护除外)。
11.2 因下列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资金发放延迟的,平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积极协助恢复:
(1)微信支付等支付通道的规则调整、接口故障或风控限制; (2)电信运营商、云服务商故障; (3)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 (4)用户自身原因(余额不足、配置错误、违规被拦截等)。
11.3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平台方对用户的累计赔偿责任以发生争议当月前 12 个月用户实际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总额为限;但平台方挪用营销资金的除外。 平台方挪用营销资金的,应立即归还并按挪用金额的 100% 支付违约金。
11.4 平台方未按约定执行发放、出具对账单或开具发票的,经用户书面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按当月技术服务费的 0.1%/日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用户违约责任
12.1 用户未按时充值导致活动中断的,平台方有权暂停服务且不承担活动中断责任。
12.2 用户逾期补付技术服务费的,每逾期 1 日按未付金额的 0.05%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平台方有权终止服务并要求结清全部欠款。
12.3 用户违反第八条合规承诺的,按第 8.6 条处理。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终止与修改
13.1 本协议自用户勾选同意或实际使用平台之日起生效,至用户账号注销或服务终止之日止。
13.2 任一方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服务;一方根本性违约、主体资格丧失,或因法律法规重大调整导致服务无法继续合法提供的,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
13.3 服务终止后:平台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最后一期对账单,在 30 个自然日内退回结余资金,并按第 10.3 条完成数据迁移;已发生费用应当结清;保密及数据条款继续有效。
13.4 平台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及法规变化修订本协议,修订内容将在平台公示且提前不少于 7 日通知用户。用户在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平台的,视为接受修订;不同意的,有权在生效前书面通知终止服务,双方按第 13.3 条办理。 已签署确认书或商务订单中明确约定的费率、期限等商务条款,不因本协议修订而改变。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4.1 平台方可通过平台公告、后台站内信、用户预留的电子邮箱或经办人企业微信/手机号向用户发出通知,自发出之日视为送达。
14.2 用户向平台方发出的通知,应通过平台后台提交或发送至平台方公示的官方邮箱,加盖公章的纸质函件同样有效。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与其他
15.1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平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 本协议任一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15.3 本协议以电子文本形式订立,与书面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户可随时在平台后台查阅本协议现行有效版本及历史版本。
上海间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协议以在线点击确认方式签署,无需另行盖章)